根据《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修订)》(西华师大校[2016]124号文件,见人事处主页“文件政策”栏目),教职工请假、销假程序如下:
(一)填写《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登记审批表》。
(二)办理审批手续
1.请假5天(含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请假6-9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3.请假10-15天的,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4.请假16天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处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5.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外事处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经批准后请假生效。
(三)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请假的,还需遵守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四)因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的,返回工作岗位后三日内需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期满后,教职工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填写《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销假登记表》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事宜。凡不销假者,视为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