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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时间:2020/08/28     访问数:     发布人:人事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因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增强教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障能力,参照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主要目的是对学校正式教职工(含在编教职工、编外聘用A/B类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下同)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而造成经济困难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来源于学校职工福利基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第四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接受校内外各单位、各社会团体、海内外校友、社会爱心人士及教职工个人的捐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和人事处、校工会、校医院、计财处、离退休工作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办法适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审议教职工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

(三)研究特殊情况和特殊病例的特殊处理问题,并报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金由计财处代为管理,人事处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第八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或辞聘者,自调离或辞聘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

第九条 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减轻学校教职工在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高额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不用于其他生活困难的帮助。

第十条 我校参加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正式教职工,如发生重大疾病,并在社保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中的自付费用(医保不能报销的部分,不含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和会诊费等),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五章 重大疾病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社保(医保)定点医院确诊的下列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多发性硬化症;

27.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28.植物人;

29.系统性红斑狼疮;

30.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31.原发性心肌病;

32.重症肌无力;

3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4.坏死性筋膜炎;

35.终末期肺病;

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以上条款未包括的重大疾病,由校医院专家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审定。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一年内可以申请两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但每年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万元,每位教职工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原则上上限为20万元。若因患有社保(医保)定点医院确诊的植物人重大疾病五年及以上,由于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开支巨大,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且在我校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已达到上限者,可再次申请救助,由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校审定,再次救助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内(含三个月)的后续治疗门诊票据,可以纳入本人自付费用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未住院,但以住院形式结算,能出具公立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可以将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纳入报销,门诊票据及其他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从个人医保账户支出产生的自付费用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原则上只能报销当年的票据。因病去世人员可以报销上年度票据;在本年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结束后的本年度票据自然纳入到下一年度的医疗救助金报销范围;因病情需要连续住院的,以其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为报销时限,如果跨年度,可以报销上一年度的票据。

第十七条 申请者提供的所有票据必须是原始票据。

第十八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标准按以下类别累进计算,即,申请者若一年申请两次,则全年拉通计算。

(一)教职工一年内因患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疾病住院治疗且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其计算方法如下:

1.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救助40%,即:救助金额=自付费用*40%

2.自付费用在2万元到5万元(含5万元)的范围,救助50%,即:救助金额=2*40%+(自付费用-2万元)*50%

3.自付费用在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范围,救助70%,即:救助金额=2*40%+5万元-2万元)*50%+(自付费用-5万元)*70%

4.自付费用超过10万元者提交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讨论,确定救助金额。

(二)教职工一年内所患疾病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范围,但费用未纳入医保结算直接产生的自付费用,如西药费、材料费、其他费用等;教职工一年内所患疾病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范围及曾经享受过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期因检查、用药而产生的门诊费等自付费用。其计算方法如下:

1.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救助20%,即:救助金额=自付费用*20%

2.自付费用在1万元到3万元(含3万元)的范围,救助40%,即:救助金额=1*20%+(自付费用-1万元)*40%

3.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救助50%,即:救助金额=1*20%+3万元-1万元)*40%+(自付费用-3万元)*50%

上述第(二)类救助范围,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七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重大疾病救助者需向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提供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或出院证明。

(三)提供南充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如因急病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医院紧急就医,请入院后及时与校医院或南充市社保(医保)局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同等享受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

(一)单位初审。经所在单位和校医院核实,由所在单位和校医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盖单位公章,报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学校审批。召开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会进行复审,并报校务会审批。

(三)财务报销。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通知计财处报销救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票据。

(二)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三)对提供不实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五月、十一月集中研究、审批两次。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西华师大校〔201710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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