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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3/11/08     访问数:     发布人:人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调)动试行办法》(川人社发〔2022〕22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厅所属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流(调)动人员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2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员调动适用下列情形:

(一)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我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之间调动;

(二)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到我校。

学校领导人员调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人员调动必须在核定编制和岗位总量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和可使用编制空缺。

第四条 人员调动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工作需要、人岗相适;

(四)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章 调动条件

第五条 拟调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拟聘岗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拟调入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所学专业需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其他岗位拟调入人员需符合我校工作需要。

(三)人员调入原则上应按单位类别平行或顺向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经教育厅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可不受单位类别限制。

(四)管理岗位七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岗位八级以下调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其中属于急需紧缺的业务骨干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学校研究后可放宽至具有大学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其他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其中急需紧缺或高层次人才经学校研究决定,可放宽学历或年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调人选:

(一)通过公开招聘试用期未满的,以及不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满但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

(二)尚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内的;

(三)因涉及工作秘密、工作延续性等不宜调动的;

(四)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合格的;

(七)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出:

(一)见习期、试用期或服务期未满的;

(二)正在承担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尚未正式结题、通过验收的;

(三)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保密协议,尚在协议期内的;

(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五)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调入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考核。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确定拟调入人员其中引进人才或校内高层次人才申请解决(调入)配偶工作的,由人事处对配偶进行考核。

(二)拟调动议。人事处向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汇报同意后,对拟调入人员单位性质、人员类别、学历学位、年龄、工作经历、职称、准入查询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调入基本条件的启动调动程序。

(三)调动商洽。人事处向拟调入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商调函,商洽人员调动事宜并核实拟调入人员有关情况。

(四)组织考察。拟调入人员所在单位同意调动后,人事处、组织部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实地到拟调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和查阅人事档案,形成考察材料和结论,并由拟调入人员所在单位协助提供同意调出函、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证书)复印件、拟调入人员现实表现等相关材料。

(五)人员公示。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的相关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及我校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问题反映将认真核查。

)学校研究。考察、查阅人事档案未发现问题且公示无异议的拟调入人员,人事处报校务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调入的,印发调动文件。

(七)材料备案。人事处在调动文件印发后一个月内将调动文件和调入人员情况报教育厅备案,同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八)人员报到。拟调入人员持行政、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商调期间未转移人事档案的一并寄往我校)来我校报到。人事处按程序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上编、岗位聘用、工资及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九条 调出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拟调出人员提交本人签名的调动申请、拟调入单位出具的商调函,并填写《工作调动审批表》。

(二)单位审核。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核研究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在《工作调动审批表》上签字。调出人员属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单位审核同意后,须报学校组织部门履行免职程序。

(三)学校研究。拟调出人员将调动申请、《工作调动审批表》及拟调入单位出具的商调函交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其中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人员需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原则上学校每半年集中研究一次。

(四)手续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离校手续,转出拟调出人员人事档案到拟调入单位,拟调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人事处开具行政、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同时结清个人薪酬。申请人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结调动手续,手续完结前(调动审批期间)应在学校正常工作,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未在岗工作或擅自离岗的,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人员核减。人员调出后,人事处按程序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下编、岗位核减、工资及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必须认真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人档案材料及其他调动材料应真实完整,杜绝材料弄虚作假或材料失实的情况,违者将取消调动资格。

第十二条 调动人员应自觉服从学校安排,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并按时报到,同时办理行政、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拟调动人员在相关手续未办结前不得擅自脱离原工作岗位,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动。

第十四条 人员调动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中违纪违规的相关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服务期未满,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须根据合同约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违约责任后,再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按《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调)动试行办法》(川人社发﹝202222号)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调入人员(含公开选调)须体检合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华师范大学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修订)》(西华师大校〔2023105)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下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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