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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外聘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6/11     访问数:     发布人:人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吸纳国(境)内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优秀人才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不断提升,助力青年教师成长成才,强化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促进学校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聘教授是指学校聘请的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根据聘任对象的不同,聘为讲座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和名誉教授。

 

第二章 聘请类别及条件

第三条  讲座教授

讲座教授聘请对象是国(境)内外各行业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业界、工商界、主持界等社会知名人士。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身心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总裁(副总经理)、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营管理、主持、实验实训等工作经验,能够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培养、实践创新等工作给予指导。

第四条  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聘请对象是国(境)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基础教育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的知名专家或学者。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身心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培养等工作给予指导,并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五条  特聘教授

特聘教授聘请对象是国(境)内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国(境)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的著名专家和学者。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身心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排名前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排名前2、国家各部(委、局)奖一等奖排名前2、省级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专利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等)一等奖排名前2、国家自然科学资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高等学校授予国(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聘请对象是国(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或具有与国(境)内相当水平的外籍专家学者。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身心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境)内外学术界公认。

(三)在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第三章  聘任期限

第七条  讲座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续聘。

第八条  名誉教授为荣誉性称号,原则上实行终身制。

 

第四章 聘请程序

第九条  讲座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聘请程序

(一) 提出申请

学院(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华师范大学聘请校外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和特聘教授审批表》,并附上拟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经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处。

(二) 学校审批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务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条  名誉教授聘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党委人才办提出人选,填写《西华师范大学聘请校外名誉教授审批表》。如拟聘对象为国(境)外专家学者,须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提交人事处。

(二)专家评议

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邀请校外两位及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与校内同行专家一起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三)学校审批

专家评议通过后,提交校务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授予称号

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应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第五章 聘期任务及待遇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客座讲授的聘期任务及待遇

(一) 聘期任务

1.聘期内每年来校做学术讲座2次。

2.每年指导10名青年教师教学或科研工作。

(二)聘期待遇

1.基础薪酬

学校给予讲座教授6000/年、客座教授10000/年的基础薪酬。

2.其它待遇

1)承担科研工作,根据我校科研奖励规定,参照我校在职教师的同等标准由学校给予奖励。

2)来校参加研究生开题或答辩、本科生实验或实训等工作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3)来校工作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均由相应二级学院(研究中心)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的聘期任务及待遇

特聘教授的聘期任务及待遇由双方协商,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名誉教授的聘期任务及待遇

(一)聘期任务

协助我校开展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工作。

(二)聘期待遇

1.基础性薪酬

学校一次性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基础薪酬。

2.其它待遇

参照讲座教授、客座教授的其它待遇执行。

 

第六章 聘任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外聘教授由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批准,各二级学院(研究中心)不得擅自聘任。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研究中心)具体负责外聘教授的日常管理,建立外聘教授档案,定期与外聘教授沟通,每年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

第十六条  聘期结束后,聘用关系自行解除。若二级学院(研究中心)提出续聘意见,须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七条  聘任期间,外聘教授的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负责。外聘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我校相关规定的,相关学院(研究中心)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学校将终止聘用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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